轉知教育部有關紀錄一詞之用字規定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
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
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如附圖)
 
意即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的用字使用「紀錄」
如下圖以紅框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