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Q&A
優先採購 Q&A
-
依據法條?
A: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
什麼樣的狀況要優先採購?
A: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 條第1 項及第2 項條文內容,所稱「義務採購單位」是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補助金額占該次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者)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
-
優先採購項目有哪些?
A: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
符合優先採購要跟誰買?
A:請下載附件台中市商品清單,如需其它縣市請洽採購保管組。
-
買多少金額才達標?
A:優先採購金額需達本校全年度採購物品及服務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五,例如科技部補助計畫有3位老師符合優先採購,項目及服務之總金額為20萬,則3位老師總共要優先採購之總金額為1萬元。
-
有沒有罰則?
A: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